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作为保证人
摘要
如果乙银行A在丙公司A的破产程序中获得10万元的清偿,其对甲公司的债权额仍需进行调整。
正文
引述案例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在甲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银行有权向丙企业主张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性质
在本案例中,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丙企业与甲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这意味着,乙银行可以要求丙企业单独偿还甲企业的全部债务,或与甲企业共同偿还债务。
保证人的权利
丙企业作为保证人,享有以下权利:
- 向甲企业追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 在乙银行对甲企业执行债权时,丙企业有权要求乙银行先对甲企业执行债权。如果乙银行不先对甲企业执行债权,丙企业可以代位行使乙银行的债权。
- 在丙企业代位行使乙银行的债权后,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主张追偿权。
丙企业破产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如果丙企业因破产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乙银行仍可以就未清偿的债务余额向甲企业主张债权。丙企业的破产不影响乙银行对甲企业的债权。
乙银行在丙企业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乙银行在丙企业破产程序中获得10万元的清偿后,乙银行对甲企业的债权额并不需要进行调整,仍为100万元。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催促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催告、请求或者提起诉讼等权利,致使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消灭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免除责任的,债权人不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在丙企业破产之前,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催促丙企业履行保证责任,也未对丙企业提起诉讼。乙银行的懈怠导致了丙企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务获得了免除。因此,乙银行不得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也不得要求甲企业承担超过100万元的债务。
结论
乙银行在丙企业破产程序中获得10万元的清偿后,其对甲公司的债权额仍为100万元。丙企业的破产对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额没有任何影响。
补充说明
在实践中,乙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轻其在丙企业破产程序中遭受的损失:
- 及时催促丙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 在丙企业出现破产征兆时,及时向丙企业提起诉讼
- 在丙企业破产程序中积极主张债权,最大限度地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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