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 100 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
摘要:
乙公司 A 应先行使机器设备 A 的抵押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并提供以下担保:
- 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
- 丙公司 A 担任保证人
- 丁公司提供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序:
当甲公司到期不支付货款时,乙公司作为债权人,首先应该行使的是机器设备的抵押权。这是因为机器设备作为动产,虽然可以通过质押方式实现担保而不必然要求进行登记以直接具有债权效力,但如未进行登记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 214 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甲公司未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办理登记手续,则该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可能导致乙公司只能按比例平均受偿。
而丁公司提供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 212 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并对抗第三人。因此,丁公司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丙公司保证责任:
丙公司 A 作为保证人,在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负有对乙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 A 直接向其支付债务本息。
丙公司 A 的保证责任不因乙公司未及时或未正确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而免除。根据《合同法》第 369 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履行,保证人仍应当履行保证义务。
机器设备的处理程序:
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机器设备,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拍卖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拍卖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拍卖费用
-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债权
- 优先受偿的债权(如税款、职工工资等)
- 其他债权
特别提示:
在进行抵押登记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 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效力。
- 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清晰,无权属或债权纠纷。
- 抵押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及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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