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停息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时,银行贷款的利息应当停止计息。

引言:

企业破产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清偿能力丧失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将被清算,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利息作为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方式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附利息债权的利息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起停止计息。

停止计息的理由:

停止计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减轻债务人负担:企业破产时,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继续计算利息将加重其负担,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保障债权人公平: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享有同等受偿权。停止利息计算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防止利息累积过多,挤占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份额。

保证人的债务利息:

对于企业破产时保证人的债务利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在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情况下,从债务也应当停止计息,以避免出现从债务大于主债务的情况。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债权停止计息是立法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所作的特别规定,而保证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对其的债权不应当停止计息。

在实践中,破产受理后,主债务的利息在实体上并没有灭失,仅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该部分利息仍然属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实体债权的一部分。因此,保证人仍需承担主债务停止计息期间的利息支付责任。

利息损失的负担:

停止计息会导致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对于这一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在实践中,通常由破产财产承担。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则利息损失由债权人共同承担。

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破产申请受理后,利息可能继续计算。例如:

  1. 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约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利息继续计算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2. 债权人为破产费用垫款:如果债权人为破产程序垫付费用,则自破产费用垫款之日起至破产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破产费用垫款人有权取得利息。

计算方式:

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 复利计算:利息按年复利计算,即利随本变。
  2. 单利计算:利息按年单利计算,即利随本不变。

具体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如无约定,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时,银行贷款的利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停止计息。停止计息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在特殊情况下,利息可能继续计算。利息损失通常由破产财产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的停止计息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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